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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樣處理行李、包裹事故

  安全、準確、迅速,完好地將行李、包裹運達到站,是鐵路運輸的基本任務之一,也是鐵路客運工作人員應盡的責任。一旦發生事故,鐵路將迅速查明原因和損失程度,認真分析責任,主動處理。
  行李、包裹發生事故按以下辦法處理:
  1.行李、包裹丟失、損壞或超過運到期限30天尚未到達,旅客、托運人或收貨人有權向鐵路提出賠償。
  2.發生行李、包裹事故時,車站應會同有關人員編制事故記錄。事故賠償在到站辦理,特殊情況也可以由發站辦理。
  3.旅客、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時,應在有效期限內提出賠償要求書,並附下列證件:
  1)行李、包裹事故記錄;
  2)行李票或包裹;
  3)證明物品內容價格的憑證。
  4.行李、包裹滅失、損壞的賠償價格的標準為:
  保價運輸的物品
  1)全部丟失的,按實際損失賠償,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額。
  2)部分丟失、損壞的,按實際損失的比例賠償。
  3)分件保價運輸的貨件,按所滅失的該件比照1)項辦理。
  未按保價運輸的物品,按實際損失賠償,但連同包裹重量每公斤最高不超過13元賠償限額。如果由於鐵路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,不受上訴賠償限額的限制,即按實際損失賠償。
  5.行李、包裹部分或全部滅失時,鐵路退還全部或部分運費。
  6.行李、包裹損壞,而能夠修理時,車站負責修理,費用由鐵路運營進款墊付。
  7.丟失的行李、包裹找到後,鐵路應迅速通知旅客或托運人、收貨人領取,撤消一切賠償手續,收回全部賠款。旅客或托運人、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,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。如果發現由明顯的欺詐行為,不肯退回賠款時,鐵路將請其單位協助追回,必要時向法院起訴。
  8.暫存物品發生丟失、損壞時,參照行李、包裹事故賠償有關規定辦理。賠償款額協商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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